承运条款

  1.在本条件中,“承运人”指统壹红国际货运(佛山)有限公司
  
  承运人并不是公共承运人,无需承担公共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有权自行拒收承运货物。
  
  2. 承运人保留按照任何路线和程序承运以及通过连续承运人来传达发货人的货物、并且按照其装卸、储藏和运输方式来承运货物的权利。
  
  3. 承运人保留检验托运的任何货物的权利(但并无此义务)以确保按照承运人的标准营运程序、报关及装卸方式可以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国家。
  
  4. 承运人的运价包括当地的机场税,但是不包括因承担发货人的货物而发生的任何增值税、产品和服务税、关税、税款、进口税、押金、海关关税或收费(统称”费用”)。发货人和收货人应承担该等费用(如有产生费用),如果收货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发货人应承担付款责任。承运人对因货物被海关或类似的政府当局扣留而导致的任何罚款、损失、损害不负任何责任,发货人应保障承运人免受任何该等罚款、损失或损害。双方明确同意,如果承运人先行支付任何费用, 承担人有权在所付费用的范围内对货物实施留置权,同时有权在收到代付费用之前扣留货物或者变卖货物并从变卖所得额中取回承运人先前代付的费用。
  
  5. 发货人负责对货物进行包装,包括将货物包装承运人提供给发货人的任何包装箱内,承运人对于因不充分包装或不恰当包装(包括因承运人过失引起的)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货人有责任正确并准确地表述各托运货物的托运地址以便于顺利交货,承运人对于因发货人未能遵守该方面的 规定而导致的发运延误或交货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发货人保证其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职权来处理货物,同时被授权代表其自己以及作为已经或日后可能与货物发生利害关系的所有其他人的代理人来接受和正接受本条件。发货人应保障承运人免受因其违反本保证而引起的任何损害、成本或费用,以及保障承运人免受任何一方或多方就货物提起的任何性质的任何索赔,包括收货人 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就因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任何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或交货延误提出的任何索赔。
  
  7. 在空运过程中因导致货物毁灭、损失或损坏的事件的发生导致货物毁灭、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也应对货物运送延误而导致的损害负责。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已经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承运人或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该等措 施,那么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无需负责,但是,承运人在本条件下应付的责任应局限于承运人因发生损害而必须支付的款项。该支付额,就托运的每件货物而言不得超过100美金或货物申报价值的等价金额,或如果就货物遭受了损失或损害而投保了在途保险而言,不得超过此份保险下规定的应付金额。本协议中的权利应代替任何其他权利、诉因或任何法律项下的权利。
  
  8. 就运送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误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如果是损坏发生,自货物交货之日起7天内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的办事处;如果是损失发生,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4天内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运人的办事处;否则,不得对承运人提出任何诉讼,以及发货人/收货人对承运人提起任何索赔的权利也将自动灭失。
  
  9.承运人不得托运危险的、具有危害性的、易燃的或爆炸性材料、金子和银条、硬币、粉尘、氰化物、沉淀物或任何形式的天然的未经铸造的金块和银块、白金和其它贵金属、贵重的宝石、珠宝首饰、任何国籍的货币(纸币和硬币)、可流通证券、任何种类的支票、股票、债券、证书、印章、空白或背书银行支 票、汇票或旅行支票、古董文物、艺术品、牲畜、植物、毒品、医药品、白酒、火器、烟草、粮食、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限制的物品或易腐烂货物,如发 货人将上述产品委托给承运人托运,发货人应保障承运人免受因运输该物品导致的或与运输该等物品有关的所有责任、索赔、损害、损失、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和费用的损害,承运人对该等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其知晓货物违反条件规定之后立即停止托运。
  
  10.承运人对于运送过程之外发生的因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交货延误(或由此引起的简直损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寄托责任,但是,如果在途保险已投保,那么发货人有权获得因货物损失或损坏而应该受偿的金额。
  
  11. 发货人保障承运人免受因货物导致的以及不论是否在货物由承运人占有时发生的以及不论是否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任何过失引起的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任何财产损害、或任何种类的任何其它损失或损害(包括简直损失)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请求和/或责任的损害。
  
  12.如果运输涉及替换性目的地或在启运国之外的国家停留,那么可能会适用华沙公约。如果适用华沙公约,那么应一起阅读本承运条件,如果本承运条件和华沙公约之间有存在矛盾之处,则优先适用华沙公约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适用,华沙公约包括修改后的公约及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13. 承运人的费用以当地货币报价,发货人(或收货人,视情况而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在发票日期后的30天内以当地货币支付。如果本合同 项下应支付给承运人的任何费用逾期30天以上扔未支付,承运人可每月按照1.5%的利率就任何逾期的款项计提滞纳金,直至支付该费用为止。
  
  14. 发货人保证货物描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以及遵守所有适用惯例、进出口规定和货物启运国家和目的地国家其它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本条件的规定,且承运人意识到了该等违约,承运人有权立即停止托运,那么发货人/收货人应保障承运人免受因发货人违反本条件规定或与发货人违反本条件规定有关的所有责任、索赔、损害、损失、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和费用的损害。
  
  15.承运人在收到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藏和保险费用)之前有权对货物实施留置权。如果承运人在向发货人发出实施货物留置权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仍然没有收到应付款,承运人有权对货物进行变卖处理。
  
  16. 在发货人没有向承运人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收费和费用之前,发货人不得对承运人提出任何索赔。就发货人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不得从该等收费和费用中扣除。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起诉应从有权提起诉讼之日起2年内提起,如未提起,则会永远撤销。
  
  17. 如果承运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当局认为承运人应该对货物海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交货延误(或由此引起的任何简洁损失)负责,(在不损害以及尽管本承运条件中有其它规定,尤其是第10条款),那么本条件下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应局限于承运人因发生的损害而必须支付的款项,支付额不得超过在华沙公约适用于本承运条件的情况下应支付的金额,或者更高一点的话,就每件托运的货而言不得超过100.00美元或货物申报价值的等价金额,或者就投保了在途保险而言,不得超过货物损失或损坏时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金额。尽管发货人已经(无论什么原因)向承运人声明了货物价金,发货人/收货人特此同意,承运人在本承运条件下对货物损失、损坏或交货物延误的责任应局限于每票托运的货物100.00美元,或者是如果超过使用华沙公约的 情况下所规定的限额,如同没有做出任何价值声明一样,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18. 如这些条件免除或显示了承运人的责任,此类免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或代表。
  
  19. 如果按照托运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无法找到收货人的话,承运人可将该货物退回至托运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托运人承担。